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交了费用是否合法

你所谓的诉讼费应该是案件受理费,是指正常情况下交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不包括公告费。而公告费的产生是因为诉讼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在国外等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因此,不是所有的诉讼都要交公告费。 具体可参见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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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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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或法院内指定的窗口)缴费。
诉讼费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缴纳的提起诉讼的费用,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如果是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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